北京時間4月10日晚間,國際商會學院組織召開了主題為“疫情下商業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的免費線上講座,吸引了全球近2000名貿易從業者參加。為幫助貿易從業者更好地理解、協商及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秘書局組織了240余名國內貿易從業者、高校學者、律師等參加講座并參與線上討論。
本場講座由國際商會(ICC)奧地利國家委員會國際合同法專家Angelika Zoder主持,ICC總部商法與慣例委員會主席Ercüment Erdem及ICC仲裁和替代性爭議解決委員會南亞地區主任Abhinav Bhushan擔任主講。
Erdem主席介紹了ICC最新發布的“不可抗力及艱難情形條款2020”的主要變化。Erdem主席指出,此次ICC創新性地新增了更方便中小型企業使用的“不可抗力條款(簡版)”,涵蓋了不可抗力條款最核心的問題。
相較“不可抗力及艱難情形條款2003”,2020年版條款在結構上進行了調整,使其更加簡單和便于使用;內容上簡化并擴大了推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新增要求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當事人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的獨立通知條款,不可抗力事件存在超120日的情況下合同可以被終止等條款。
Erdem主席特別建議商業合同當事人在當前疫情下應采取五個步驟:
第一,應檢查自己在商業合同中是否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
第二,如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則應根據該條款判斷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事件;
第三,如沒有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則應咨詢律師根據應適用法律判斷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事件;
第四,根據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或適用法律的規定,證明其所在國家發生了疫情;
第五,盡自己所能減少損失并做好退回所收款項的準備。
隨后,Angelika Zoder就當前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進行了分析。Angelika Zoder指出,判斷某個事件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需視情況而定。當合同當事人在商業合同中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時,應根據其約定判定。在沒有約定不可抗力條款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應根據該商業合同所適用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判定。
Angelika Zoder認為,當前某些貿易受疫情影響較大,也有些貿易在疫情下仍在順利進行。因此,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最后,Bhushan主任向參會者介紹了與不可抗力條款相關爭議情況。Bhushan主任認為,合同當事人常常因不可抗力條款約定不明確而就某種情況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爭議,此時應根據其應適用的法律及包括《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9條在內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來對合同進行解釋。
此外,Bhushan主任分享了3個ICC國際仲裁院審理的不可抗力條款相關仲裁案,并指出仲裁員在審理案件時會就案件具體情況判斷其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事件。
在講座自由討論環節,主講人回答了對不可抗力條款的理解和適用等有關問題。參會人員表示,通過本次線上培訓對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及不可抗力條款的使用有了進一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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